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论述 >> 综合论述

印度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原因及特点

发布日期:2006-10-17 20:44:59 纺织检测网http://www.nt315.com/

从1979年开始,中国出口产品就开始遭受反倾销的困扰。截至2005年6月,中国共遭遇713起反倾销调查,并从1992年开始就成为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20世纪80年代,美国、欧共体等发达贸易伙伴是反倾销的主要使用者,但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也开始运用反倾销来限制中国产品,其中,印度是最突出的一个。1995年~2005年6月,印度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81起,远远超过了美国(59起)和欧盟(56起)。根据印度商工部公布的资料,1992年~2004年3月31日,印度针对外国进口产品共发起了167起反倾销调查,而其中最多的正是针对中国,高达72起,占案件总数的43%。
  本文试图剖析印度频繁对华反倾销的背景和原因,并在全面整理和分析印度对华反倾销个案的基础上,总结印度对华反倾销的主要特点,并探讨应对印度反倾销的策略。
  一、印度对华反倾销的特点
  1.对华反倾销案件数不断增长。
  1994年,印度对华反倾销调查案件为4起,1995年、1996年各2起,1997年5起,1998年、1999年7起,2000年后有一个骤升,达1l起,2001年14起;2002~2004年,印度反倾销立案总数呈下降趋势,2002年立案总数为3l起,2003年为19起,2004年为12起;而其中针对中国产品的案件数分别为13起、6起和6起。2005年,随着纺织品服装配额的取消,印度对华反倾销呈攀升势头,2005年1~9月,印度共发起了7起对华反倾销案件,占立案总数的87.5%。
  2.中国企业对印度反倾销应诉率偏低。
  由于印度对华反倾销案件的涉案金额相对较小,加之对印度反倾销法律制度缺乏了解,我国企业应诉率普遍较低,导致绝大多数案件以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结案。即使是在应诉的案件中,由于提交信息不够完整、全面,极少被调查机关采纳,而且印度反倾销法案有一些不规范和不合理之处,再加上困扰我国出口产品多年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中国企业在印度反倾销调查中胜诉的比率很低。在已结案的76起反倾销案件中,除5起申诉方撤诉、1起因中国出口量微小而不征税、2起因不存在损害而不采取反倾销措施、l起因倾销和损害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终止以外,其余均被裁定征收最终反倾销税。
  3.印度对华反倾销案件涉案产品比较集中。
  历年印度对华反倾销案件中,医药化工产品一直占据50%以上的比重,特别是近两年来,印度对我国反倾销针对性更加明显,这应引起业界足够的重视。医药化工类产品在印度对华反倾销案件中累计共有51起,比较典型的案例主要有柠檬酸、苛性钠、特定橡胶化学品、纯碱,氯喹磷酸盐、维生素C,其中印度对华反倾销第一案——异丁基苯反倾销案就属于此行业。
  近两年,我国的纺织品和轻工产品逐渐遭的反倾销调查开始增加,累计达22起,且有进一步提高的趋势。比较典型的案例主要有紧凑荧光灯、干电池、玩具、运动鞋、瓷砖、塑料光学镜头、窄羊毛织物等等。特别是在2005年纺织品配额取消后,印度担心被美国和欧盟特保拦截的中国纺织品服装转而涌向印度,因而在2005年连续对中国3类纺织品提起反倾销调查,对这一情况,我国企业必须予以重视。
  4.反倾销涉案金额日益攀升。
  尽管印度对我国立案频繁,数量居高不下,但每笔反倾销案的涉案金额并不高,远远无法与欧盟和美国对华反倾销案动辄上亿美元的涉案金额相比。2002年,印度共对中国产品发起13起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6400万美元;2003年对中国产品发起的6起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也仅为2830万美元。
  但近两年,特别是2005年,印度对华反倾销案的涉案金额呈现出一个攀升的态势。仅2005年5月18日发起的丝绸反倾销案,涉案金额就高达1.8亿美元(据我海关统计,调查期2003年4月~2004年9月内,我国对印出口绸缎总额为1.8亿美元),为印度历来对我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最高的个案。  
  二、反倾销实施中的问题
  印度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创始缔约方,也是世贸组织的创始成员,其对外贸易法律体系已与多边贸易体制有着长期的融合。印度的反倾销法律体系主要包括《1975年海关关税法》/《1995年印度海关关税修正法案》和《1995年对倾销商品及其倾销幅度的证明、计算及损害的确定规则》(以下简称《1995年规则》),反倾销的主管调查机关是印度商工部反倾销调查局。从有关法律的内容来看,印度反倾销的实体标准和实施程序与世贸组织《反倾销措施协议》基本上是一致的。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印度的反倾销调查机关仍然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得实际的执行效果与《反倾销措施协议》存在许多不一致的地方,从而没有体现反倾销应被用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初衷,使反倾销成为一种贸易保护的手段。通过对80多个个案材料的分析,并以具体个案为依据,我们总结出印度反倾销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的几个问题:
  (一)倾销的确定
  在倾销的确定方面,印度反倾销法基本与《反倾销措施协议》保持一致,都是采用“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来确定的。其中,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的认定,由于世贸组织中并未做出具体规定,印度采用了自己的标准。
  1.同类产品的确定
 根据《反倾销措施协议》,“同类产品”一词应解释为相同的产品,即与被调查产品在各方面都相同的产品,或如果无此种产品,则尽管并非在各方面都相同,但具有与被调查产品极为相似特点的另一种产品。在《1975年海关关税法》中,印度完全接受关贸总协定中对同类产品的定义,并规定在实践中,反倾销主管当局在确定国内生产商生产的产品是否为同类产品时,要考虑使用、制造过程等内容。
但在印度反倾销调查的具体实践中,由于印度商工部反倾销调查局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在考虑被调查产品的使用和制造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模糊甚至误判的现象。
  2.正常价值的确定
  《反倾销措施协议》规定,正常价值的确定有3种办法,即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第三国出口价格和出口国结构价格。印度《1975年海关关税法》第3条9A款对此做了类似的规定。而且根据《反倾销措施协议》附件二中的“最佳可获得信息”及印度《1975年海关关税法》中的规定,如果主管机关向被调查方(倾销产品的生产商、出口商等)发出的调查问卷得不到答复、得不到可靠的资料或对方不配合调查人员提供有效证据,则主管机关在“缺席审判”时,可采用申请方的资料,并依此“最佳可获得信息”做出裁定。
  在印度早期对华反倾销案例中,由于中国企业往往没有应诉或者提交的信息不全,印度商工部反倾销调查局认为无法获得被调查产品的相关信息,因此通常根据“最佳可获得信息”原则,听从申诉方的建议,使用生产要素法来计算正常价值。而又因为无法获得中国国内的相关成本信息,反倾销调查局通常会以印度申诉方数据为基准,根据国际市场价格进行必要的调整。而在中后期的反倾销案例中,中国企业虽积极应诉,但是不一定能获得印度反倾销调查局给予的市场经济地位,中国企业提供的产品价格信息被视作非市场经济价格不予接受,反倾销调查局仍然采用结构价格法来计算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3.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
  《反倾销措施协议》没有明确列出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标准,因此具体方法由各国自主决定。印度的反倾销法中并没有单独列出哪些国家是非市场经济国家。1995年修正后的《海关关税法》规定,从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的产品的倾销幅度是根据属于市场经济的第三国的价格或推算价格或该国销往包括印度在内的其他国家的价格来确定。修正后的《1995年规则》还赋予印度反倾销调查局自由裁量权,即如果有需要,可以对所采用的同类产品在印度实际付出的或可付出的价格进行适当的调整。如果不能依据其他任何合理原则确定正常价值,反倾销调查局可以在国内售价的基础上加一定的合理利润来确定。《海关关税法》还规定,参加调查的各方均有权及时得知属于市场经济的第三国的选择情况,并且有权在合理期限内发表意见。
  2001年5月31日印度公布的第28/2001号反倾销规则和2002年1月4日发布的第1/2001号公告重新界定了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概念,把“非市场经济国家”规定为反倾销局局长认定的在成本和结构方面不按市场原则操作的国家,并且“如果在本次调查前的三年内,一个国家曾经在反倾销调查中被印度商工部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或被其他世贸组织成员的反倾销调查机构认定为是非市场经济国家,那么在本次调查中印度商工部会假定该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印度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认定,特别是2002年以后的认定方法是极具歧视性和不公平性的。
  (二)损害的确定
  1.国内产业的确定
  根据《反倾销措施协议》的规定,国内产业指同种产品的国内生产者的总体,或者是占有该产品产量相当部分的国内生产者。国内产业的范围与反倾销税保护的范围是同义的,如果倾销产品的出口商或者进口商同生产商之间有关系,或者产品的进口商就是生产商,这样的生产商可以归为国内产业。
  虽然印度反倾销法对国内产业的规定基本采用了《反倾销措施协议》的内容,但是由于印度产业自身的特殊性,使得国内产业的确定导致了不公平的出现:印度的许多工业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全产业仅有两三个甚至是独家企业进行产品生产,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垄断或者寡头竞争的局面。此时印度的反倾销调查行为可能会成为幼稚工业的保护手段,也可能成为申诉方保证市场垄断的手段。另外,由于此时印度本土的产品价格偏高,如果反倾销调查局采用产品结构法,所得出的正常价值也会与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严重偏离,与《反倾销措施协议》维护公平竞争的初衷不一致。
  2.损害标准的确定
  《反倾销措施协议》要求进口国主管机关就损害确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印度反倾销法律在损害标准方面采用了《反倾销措施协议》的规定内容,但是在具体的裁决中,反倾销调查局往往倾向于使用对印度申诉方企业有利的标准而忽视不利标准,或者以偏概全,只根据少数几个指标的变化就判定损害存在。
  3.无损害价格
  《反倾销措施协议》并没有无损害价格的概念。可以说,无损害价格是印度反倾销法与众不同的一个创新。印度《1995年规则》规定,反倾销调查局除了要计算倾销幅度以外,还要计算国内产业的损害幅度。损害幅度就是国内产业的无损害价格与进口倾销产品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无损害价格是指某一产业在特定阶段内在印度市场正常条件下的预期销售价格,这种价格可以使遭受损害的产业在抵消倾销影响后顺利收回生产成本并赢利。但是无损害价格是一个比较虚幻的概念,或者说纯粹建立在推算的基础上,极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印度反倾销调查局在印度国内产业提供的成本资料基础上,根据会计准则、各项费用开支及合理的投资回报率进行推算,因此对之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而无损害价格是确定损害幅度的主要依据,所以说无损害价格这一概念的使用,对中国出口商是很不利的。
  4.累积评估
  累积评估方面,印度反倾销法与《反倾销措施协议》的规定一致,累积评估条款事实上等于降低了确定损害的门槛,导致了更多反倾销措施的应用,而且在实际的运用中,印度反倾销调查局也并不总是严格按照累积评估应有的原则来执行。如1998年印度对华电石反倾销案中,中国、罗马尼亚和不丹等国均为印度的电石进口国。其中,不丹的进口量高达50%以上,而且调查期内从不丹的进口上升了6000吨。但在反倾销申诉中没有将不丹列为被诉国,在损害调查时却又将不丹的进口激增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和影响列入其中,不仅如此,最终干脆把这部分责任都算在中国厂商的头上,全部让中国企业来买单。
  (三)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
  《1995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则》附件II第iv款规定,“检验倾销产品对相关国内产业的影响时,应包含所有相关的经济因素及有关联的指标或产业情况,其中包括销售、利润、出口市场占有率,生产力、投资回收或生产利用率的自然与潜在下降,影响国内价格的因素,倾销幅度的规模,对现金流量、库存、就业、工资、增长、提高资本投资的能力等实际及潜在负面的影响。”这同《反倾销措施协议》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
  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印度商工部反倾销调查局往往只根据损害部分的指标做出结论,而不考虑其他可能会对印度国内产业造成影响的因素。很多案例中甚至干脆以公文模板的形式统一认定:(1)印度国内存在实质性损害;(2)损害是由倾销国家的进口造成的;(3)实质性损害与进口倾销具有因果关系。至于具体的确定方法和理由并不公布出来。
  (四)程序性问题
  1.缺乏透明度
  (1)起诉和发起调查公告不及时
  通常来说,反倾销调查局的发起公告并不公布在官方网站上,而是通过中国驻印度使馆商参处向国内转达发起调查的消息,或者根据申诉方提供的被诉方名称、地址寄送发起公告。由于印度反倾销法规定回答调查问卷的期限是发起后40天,因此中国应诉公司收到问卷后时间已经很紧迫,可能会出现根本无法完成的情况。而印度商工部反倾销调查局通常不允许延长答卷时间,导致许多本应应诉的企业没能及时应诉。
  (2)反倾销发起公告、初步裁定与最终裁定等相关法律文件不易获得
  虽然印度商工部官方网站上设有专门的网页公布相关的法律文件,但仍然有些文件没有公布,有些文件的链接不正确,有些案件只有原审的文件而缺少复审的文件等。这些都与世贸组织《反倾销措施协议》第12条所要求的透明度不相符合。
  (3)分析和裁决缺乏透明度
  反倾销裁决中不仅应当包括裁决的内容,也应包括做出裁决的事实和法律分析。而印度反倾销裁决中有时缺乏足够的分析就简单地得出结论,如前文中提过的因果关系的判断。或者以机密资料为由,对支撑裁决的关键性信息不予以公布,特别是存在多家出口方时出口价格、市场份额的变化以及印度企业销售额等数据。上述做法对被诉方的成功应诉构成障碍,也剥夺了应诉方应有的知情权。
  2.调查的随意性
  (1)发起的随意性
  有些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或者裁决正在执行过程中,而由同一申诉方对同一产品再次提起反倾销申请,竟然也可得到受理;有些案件是多次对同一产品提起调查;还有些案件是对某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后,又对生产该产品的主要原料也提起反倾销调查。此外,还有许多案件中出现被诉方并未向印度出口过被调查产品的情况。这些都说明印度反倾销调查局对反倾销申请的审查不认真、不细致,而申诉方也缺乏严肃的态度,为被诉国家和企业增加了应诉成本和负担。例如,2000年印度对华三甲氧苄二氨嘧啶反倾销案中,反倾销调查局于2001年3月9日做出终裁,认定中国企业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87.42%,并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在该裁决正在执行过程中,2001年7月23日,同样的申诉方企业再一次对同样的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反倾销调查局又决定立案,并在2002年7月12日裁定中国出口企业倾销幅度为92.09%,再次征收最终反倾销税。
  (2)调查期确定的随意性
  有些案件的调查期跨度长达3年之久,如1994年茶碱和咖啡因反倾销案,调查期为1992~1994年;有些案件的调查期又仅有3个月,如2002年印度对华磷酸钠硅反倾销案,调查期为2000年4月1日~6月30日。这与各国反倾销调查期一般为9~12个月的惯例不同。调查期过长,被诉方提供相关资料信息的负担过重,难以保证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而调查期过短,又不能全面反映生产与销售的客观情况,往往会产生以偏概全的后果。
  (3)程序执行的随意性
  印度的反倾销初裁和终裁往往不遵守时问限制,无正当理由便可随便拖延,尤其是在初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后迟迟不出终裁结果,给企业的出口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4)倾销幅度的确定也存在随意性
  以2000年高锰酸钾案为例,反倾销调查局在公布最终裁决前的信息披露中确定的中国其他出口商/生产商的倾销幅度为23.23%(与初裁相同),但到最终裁决中确定的倾销幅度则变更为121.06%。对于如此大幅度的变化,反倾销调查局在最终裁决中并没有任何解释,而且确定这两个不同倾销幅度所依据的事实并没有明显的区别。
  三、政策建议
  印度对华频繁发起反倾销调查和实施反倾销措施,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企业在印度市场上的竞争力。随着印度经济的发展,印度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我国对印度出口的增长潜力巨大。而反倾销措施一旦实施,往往会延续相当长的时间,欧盟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就是一个现实的例子。我们不能因为目前我国对印度出口金额不大、受到直接影响较小,就忽视了对印度反倾销的应对工作。而要做好这方面的工作,需要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共同努力,协调运作,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
  (一)政府层面
  1.要充分发挥政府各职能部门的作用,从宏观上综合把握各行各业的发展情况,利用经济杠杆和法律手段规范企业的出口行为。加强各相关部门的协调,保持商务部、被诉企业、中国驻印度大使馆、进出口商会等相关机构之间的良好联系,确保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沟通。
  2.要注意对印度市场的调研工作,既要注意出口产品在印度市场的调研工作,了解印度同行业竞争者的生产能力、质量标准、市场销售量和价格水平,又要注意我国产业的出口价格策略,避免过度竞争。同时还要实行渐进式和多元化的出口战略,尤其是对印度刚刚起步的产业,要特别注意出口增长的速度,避免引发印度商工部以反倾销作为幼稚工业保护手段的倾向。
  3.要加强中印两国之间的沟通。一方面,要加大在印度宣传的力度,改变我国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旧印象,强调我国向市场经济转轨的事实。通过政府之间的谈判沟通,敦促印度反倾销调查局对被诉企业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我国企业提供的市场经济运行证据予以正确对待;另一方面,通过媒体、民间团体沟通等方式宣传中国的产品品牌,促进印度国民了解并接受中国产品。
  4.发挥中国在世贸组织中的作用,充分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对于印度对我国反倾销裁决中不公平不合理的地方,可以上诉至世贸组织争端机构来解决。另外,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一员,我国也应积极引导国际条约、协议等朝着有利于我国的方向发展,促进对世贸组织反倾销条例中现有的不足之处进行改革。
  (二)行业层面
  1.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要充分利用商会开展国际市场调研工作,及时全面地掌握有关信息,建立和健全信息反馈和信息共享机制,在企业和政府之间架起一座信息传递的桥梁,以有效应对反倾销行为。
  2.倡导并规范企业合理定价,加强企业自律行为。从产品结构看,我国出口的多是劳动密集型产品,产品附加值相对偏低,易给进口国造成低价倾销的印象。因此,行业商会要促进企业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提高产品档次,又要提醒企业适时调整出口战略,采取限制产品低价出口等措施,而且还应注意引导市场结构的导向问题,尤其是对于印度反倾销率较高的化工、轻工业品和纺织品以及金属矿产类产品,要特别注意其出口市场的结构问题。
  3.及时整理反倾销案例等宣传资料,面向企业宣传,增强反倾销的防范意识。提醒企业重视对印度对华反倾销案终裁的复审,争取再次进入印度市场。一般情况下,反倾销税的有效期为5年,在5年之内还可以通过复审,争取改变反倾销终裁,获得重新进入市场的机会。因此,行业商会应当充分引导企业利用年度行政复审、情势变迁复审、新出口商复审、日落复审等一切机会,争取改变原裁决,以达到重新进入印度市场的目的。
  4.起到企业应诉中的协调作用。在1997年印度对华焦炭反倾销案中,由于中国几家应诉企业没有彼此沟通,提供给印度反倾销调查局的信息中,尽管生产程序和使用的技术基本相同,但是各个企业的构成比例之间却相差很大,使得反倾销调查局认为该信息不可信,不予采用,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对于行业商会来说,这也是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
  (三)企业层面
  1.出口企业应理性行动,自觉规范出口竞争秩序。企业应优化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通过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自觉抵制低价出口行为,减少印度对华反倾销的诱因。
  2.加强对反倾销知识的学习,深入了解世贸组织的《反倾销措施协议》和印度反倾销法规,这是有效规避反倾销的基础。由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时间不长,加紧对反倾销知识的学习和了解势在必行。对于出口印度企业来说,应特别了解和熟悉印度的反倾销立法规定、反倾销程序、印度对中国出口企业进行反倾销的基本特点和面临的主要问题。
  3.积极应诉,提高应诉技巧,争取市场经济地位。虽然印度反倾销法中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定非常不利于我国出口方企业,但由于印度反倾销调查局采用了个案处理的方式,争取市场经济待遇并不是没有可能。从2001年5月至今,已经有6个案件中的中国出口方企业获得了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可,从而使倾销幅度下降,最终反倾销税率也相应降低。

出处:国际经济合作

服务热线:0513-85516624

传真:0513-85521945

E-mail:nt315@126.com